淇滨区法院审理一起滥伐林木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3日,被告人杨某云、李某军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其二人和雇佣的杨某真、杨某平等人,将杨某云从张某某处购买的位于鹤壁市淇滨区某村内杨树砍伐,后杨某云、李某军将上述砍伐的杨树出售。经鹤壁市淇滨区林业局实地查看和系统核实,杨某云、李某军无证采伐现场地类为林地。经鉴定,被伐的41株杨树价值7315.98元,立木蓄积为16.079立方米。
案发后,杨某云、李某军退出违法所得3580元。
【判决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云、李某军明知采伐林木需要办理林木采伐手续,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二人行为均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该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云、李某军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云、李某军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云、李某军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法判处:1.被告人杨某云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被告人李某军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3.被告人杨某云、李某军退出的违法所得358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林木作为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滥伐林木不仅造成了资源损失,还会影响生态平衡,导致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从而损害公共利益。即使是在自家林地砍伐树木,也应当经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在指定地点、按照指定数量、树种、方式进行采伐。未取得采伐山林许可证,对任何山林擅自采伐,都属于违法行为,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