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新闻 -> 法院信息

鹤壁中院成功调解一起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发布时间:2009-11-19 08:30:29


    11月17日,鹤壁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新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平花有期徒刑二年。就附带民事部分,在法院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并全部履行完毕。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新群(男,38岁,住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西窑头村)、张平花(女,37岁)夫妇与被害人原雪、朱荣超夫妇均在鹤壁市山城区新建街路口菜市场做面条生意。2008年10月30日8时许,张平花因卖面条与原雪、朱荣超发生争吵,被人拦开。原雪之弟原帅到原雪的面条摊后得知了之前争吵的情况。10时许,李新群到其面条摊送面条,张平花告知李新群之前争吵的情况,双方再次发生争吵,继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李新群从其三轮车工具箱中拿出一把单刃尖刀,并持刀追赶原帅、朱荣超至新建街路北标准件工具厂家属院胡同内,连捅原帅左大腿等处数刀,致原帅左侧股动脉被刺破、股静脉被刺断失血性休克;李新群从胡同内出来后,看到张平花和原雪厮打,遂从原雪背后朝原雪左大腿处猛捅一刀,致原雪失血性休克。原帅、原雪被送往医院抢救,原帅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9时33分死亡,原雪左大腿之损伤构成重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新群因生活琐事,即持刀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张平花伙同李新群积极参与殴斗,并在同被害人原雪厮打过程中致原雪被李新群捅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新群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平花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对张平花减轻处罚。李新群作案后在他人的规劝下向公安机关投案,当庭能够供认持刀捅伤被害人原帅和原雪的主要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但鉴于李新群未能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全部罪行,且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对李新群不予从轻处罚。在法院主持下,李新群、张平花及其亲属能够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已履行完毕,但未能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可以对李新群、张平花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二被告人不服判决,当庭表示上诉。

    该案在审理中,法院审判人员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最终被害方同意调解,避免了不稳定因素的发生,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张占林    

文章出处:鹤壁中院刑一庭    



关闭窗口

地址:鹤壁市兴鹤大街与鹤煤大道交叉口   举报电话:0392-3380901   邮编:458000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