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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淇滨区法院巧用“诉前保全+诉前调解” 提升“执行合同”质效指标

  发布时间:2022-09-08 16:56:33


    基本案情

    该案被申请人河南某建筑公司因承包建筑工程从申请人杜某处购得建筑材料共计价值300万元,该公司支付20万元货款后未再支付剩余货款。杜某多次催要未果,为防止该公司转移、隐匿、挥霍其财产,杜某向淇滨区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将该建筑公司在金融机构所有银行账户冻结存款280万元,并以自己所有的两处房产作为担保。

    根据杜某的申请,该院对河南某建筑公司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冻结该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80万元。

    之后,该院诉前调解团队联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进行诉前调解。调解中,该公司对欠付申请人货款28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因资金周转问题,未能及时向申请人支付。经该院告知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及保全后进入诉讼及执行程序后的相关处理流程,引导树立诚信意识、规则意识和契约意识,河南某建筑公司为减少公司的扩大损失,同意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货款。

    最终,该案件用时一周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人向该院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结案。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该案在处理过程中,充分运用诉前财产保全、网络查控、诉前调解的模式,有效实现了以保全促和解、提质效,在减轻当事人诉累的同时,也快速有效地化解了矛盾纠纷,该院仅在2022年上半年,已成功利用该模式化解了多起涉及企业的合同类纠纷,为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建立了高效的纠纷化解机制。

责任编辑:陈伊宁    

文章出处:淇滨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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