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开展“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淇滨区法院执行局不断提升工作水平,加大执行力度,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执行局采取各种执行措施,向被执行人施加压力,耐心细致做当事人双方的调解工作,终于使一起安全事故发生9年、每年产生新的赔偿费用的劳动争议案件画上圆满的句号,当事人双方就日后所有赔偿金额达成执行和解并于当天履行到位,获得当事人称赞。
2013年3月27日,李某在鹤壁市某机械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不幸受伤,致使左臂截肢、左胸多发肋骨骨折,经鹤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为叁级伤残。经调查该公司未给李某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仲裁委经审理认为,鹤壁市某机械有限公司应补缴李某2013年3月至退休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及医疗保险;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补助津贴23040元,生活护理费14857.2元,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支付李某生活护理费;支付李某停工留薪工资19200元、停工留薪期内护理费9059.2元、营养费及伙食补助费1400元,鉴定费300元;支付李某二次手术、假肢安装及假肢维护所产生的费用承担。
裁定生效后,鹤壁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未及时履行义务,李某向淇滨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对被执行人采取冻结银行账户、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高、强制措施。对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以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移交检察机关,并对其采取司法惩戒措施。2017年2月10日双方通过和解,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李某履行170000元,之后通过网络查控扣划案款80000余元。剩余钱款一直未执行到位。
申请人李某提供财产线索,申请追加鹤壁市某机械有限公司股东张某东、王某英为被执行人,经查明,张某东、王某英将验资后的注册资金470000元转给案外人闫某成。法院认为张某东、王某英的行为属于抽逃公司注册资金,其行为损害李某的利益,张某东、王某英应在抽逃注册资金47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确定追加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东及股东王某英为被执行人。由于李某案件的特殊性,所造成的损失每年都有实际发生,被执行人也需要每年履行义务,在执行干警坚持不懈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日后的所有损失通过一次性支付250000元的方式予以解决,该案双方两清互不追究,有力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该案件的圆满解决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体现了淇滨区法院始终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始终坚持案结事了的理念,保障和改善民生,真正做到为群众纾困解难,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