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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滨区法院“五规范”提升执行和解社会效果

  发布时间:2009-11-16 10:52:41


    今年以来,淇滨区法院针对执行和解的特点和出现的问题,切实规范执行和解工作,有效提升了执行和解的社会效果。

    一是规范告知义务。主动释明执行和解风险,向当事人发放执行风险告知书等材料,并进一步释明执行和解的性质、后果和风险,对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的将终结执行。同时,把执行中发现的影响当事人履行能力的情况,如债务人申报的财产状况、负债状况等告知申请人,以保证申请人能正确判断和解协议履行的可能性,依此作出是否订立、如何订立或择机订立和解协议的意思表示。

    二是规范和解方式。执行法官在促成当事人和解过程中,必须遵循自愿原则,不能为图省事、快结案,采取压服当事人方法,搞强制和解,要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采取说服、疏导、教育的方法,做好细致的思想工作,让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问题。

    三是规范协议审查。侧重对和解协议真实性与合法性的审查。审查订立和解协议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在订立该和解协议时有无受到欺诈、胁迫,有无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尽量避免新纷争的发生;审查和解协议的内容有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有无违反公序良俗或社会公共利益,若出现规避法律或损公肥私等不合法现象,要依法进行干预,明确指出其违法性,除对当事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外,还应确认和解协议无效,并按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 。

    四是规范和解时限。对开展执行和解的案件由庭领导定期进行限期跟踪,对出现久拖不决的调解情形将予以纠正并易人执行,同时规定对不按时履行协议内容权利人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执行的,执行法官要及时恢复执行,不得无故拖延。

    五是规范监督检查。从严控制执行和解案件的结案,规定只能在协议充分履行完毕后方能做结案处理,对虽然达成和解协议但未完全履行完毕的一律不能结案、归档,每季将抽出一定比例执行和解案件,对执行和解结案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存在不按规定结案归档的执行和解案件将实行通报并查处。

责任编辑:张占林    

文章出处:淇滨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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