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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发布时间:2009-11-12 15:04:40


    人民调解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延伸,在防止矛盾激化,减少犯罪,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等方面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社会各阶层中涌现出大量的新情况、新问题,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也面临着一些突出的困难和问题。如何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服务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已经成为我们面对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当前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不断加强民调组织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开展纠纷排查调处,将大量的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为当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了大量工作。但分析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机构不健全,建设不规范。当前,乡镇调解委员会虽已设立,但调解员实际上均由乡镇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兼任。村调委会软硬件设施欠缺,大多数调委会无招牌,无制度或制度不健全,此类调委会约占75%。

   (二)民调员兼职多,专职少。乡镇民调员均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兼任,并无专职人员,很难应对矛盾纠纷高发期的化解工作。村民调员多由村两委成员兼任,且身兼多职,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开展民事调解工作。村民调员专职的仅达35%。

   (三)村民调员整体素质低,工作不规范。村级调解员变动频繁,大多数调解员缺少系统的法律知识培训,对一些适用农村的法规政策吃不透,加之平时又不加强调解业务学习,其调解能力显而易见;一些人民调解员工作方法简单怕麻烦,遇事往上推,调解成功率低;制作的调解文书不规范,口头调解协议多,书面调解协议少,缺乏严肃性。据统计,经调解委员调解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仅有15%。

   (四)对民调人员的业务培训重视不够,未形成系统化、制度化。由于经费等多方面的原因,目前民调人员培训从培训对象、内容、时间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局限性,不能有效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五)民调员的待遇低,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积极性不高。村民调员的月工资均不足百元,工资待遇较低,很难做到专心调解,缺乏应有的工作热情,调解案件的积极性不高、主动性不强。

    二、加强和改进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不断健全民调组织网络。乡镇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安排专人分管人民调解工作;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切实解决人民调解工作的阵地、经费等问题,确保村级调委会有办公场所、有招牌、有制度、有公章、有卷宗,坚持优先使用退休老干部、老教师、老工人、老离岗村组干部,或大胆选用大学生村官担任人民调解员,建立齐抓共管,协同作战,上下联动,信息畅通的“大调解”格局。

   (二)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民调队伍整体素质。要不断加大对民调人员的培训力度,制订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将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纳入计划,确保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培训要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集中培训可以联合人民法院共同举行,分散培训可以通过司法所每月的民调主任例会,采取以会代训,经验交流的方式进行。同时,大力推行持证上岗制度,坚持以考促学,对培训考试不合格者,不允许其从事调解工作。

   (三)规范调解工作,逐步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制度的衔接。要建立纠纷调解逐级批转上报制度。发生纠纷先在村调解;村调委会调解不成的,再书面批转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从而使每一级调解组织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不互相推诿扯皮。同时,主动与人民法院联合,建立人民调解情况沟通协调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维持、变更、撤销的情况,听取合理化建议,不断改进人民调解工作,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

   (四)注重工作方法,为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首先,要保持调解队伍的相对稳定,同时注重预备队伍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早发现、早培养。其次,要加大宣传力度,注意挖掘总结民调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对民调工作先进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充分发挥其典型示范作用。再次,要积极协调乡镇党委、政府及村两委对人民调解工作给予人力、物力支持,切实落实调委会的人员报酬和福利待遇,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责任编辑:张占林    

文章出处:浚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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