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调解年”活动中,山城区法院针对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尝试推行判前法理引导和调解情理疏导并行的“双向利导”制,达到法律与社会效果双赢的目的。
基于近年来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各类人身赔偿类案件数量大幅增加、案情相对简单的特点,鹤壁市山城区法院对此类案件尝试推行“双向利导”制的审理方式。“双向利导”制是审判人员根据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人身赔偿类案件的性质和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各自不同的诉讼需求,对其合法、合理的诉讼利益进行积极引导的处理方式。一是在开庭判决前对诉求期望值较高的当事人,通过释明法理的方式进行法律引导;二是对情绪对抗、矛盾激烈的当事人,做好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疏导情绪、化解矛盾。
此类案件中,当事人双方一般对案件的责任划分和赔偿数额争议较大。因此,要首先在明确案件事实和确定赔偿基础之上,对案件赔偿的标准及相关法律规定向当事人进行充分阐述、释明,特别是对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在判决前告知其可能承担的败诉风险及相关的诉讼成本。通过判前引导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利益导向,使其清楚明白自身的诉讼利益诉求是否合理,并能够认真考虑对方提出的调解意见,尽量减少双方的利益分歧。同时,审理人员要加强赔偿类案件的受害方与加害方之间的真情互动,切实拉近双方的感情距离,并及时观察和把握当事人的心理动态,对双方当事人有的放矢地进行调解,积极有效地对当事人进行情理疏导,化解双方的对立情绪,提前预防和消除矛盾冲突。
山城区法院通过推行“双向利导”制,在审理赔偿类案件上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截至目前,全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63件,审结37件,其中调解15件,撤诉15件,调撤率达到81.1%;受理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17件,审结8件,调解4件,撤诉3件,调撤率达到87.5%;受理工伤事故等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50件,审结27件,调解11件,撤诉7件,调撤率达到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