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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平安鹤城 法院在行动】一男子利用自己银行卡帮助诈骗分子转账 获刑三年八个月

  发布时间:2022-07-05 16:29:36


    近日,淇滨区法院审理一起利用自己的银行卡帮助诈骗分子转移违法所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被告人罗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被告人罗某某违法所得1000元,上缴国库;扣押的被告人罗某某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2021年9月底,被告人罗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上线为其刷银行流水,罗某某乘坐上线为其预订的顺风车到达深圳市龙华区汽车站,与其见面后,上线为罗某某购买了到上海的火车票让其到上海办理银行卡。罗某某到上海办理了5张银行卡后,上线又为罗某某购买了到广州的飞机票让罗某某到广州与其接头,到达后,罗某某将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支付宝密码等交给上线用于转移上游的犯罪所得。在2021年10月1日上线操作期间,罗某某根据需要提供刷脸识别帮助对方转账,获利1000元。经查,被告人罗某某提供的5张银行卡共转移违法犯罪资金1863648元,其中已查明转移13名诈骗被害人资金共计28214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仍向信息网络犯罪分子提供自己的银行卡,还帮助其上线进行操作、提供刷脸服务等转移违法所得行为,在客观上实施了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呈不断增长趋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上下游关联犯罪不断蔓延。广大群众要进一步增强防范意识,切勿出租、出售、买卖本人的手机卡、银行卡、电子银行、微信、支付宝等,否则可能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诈骗罪,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责任编辑:郜梦佳    

文章出处:淇滨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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