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淇滨区法院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被告人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21年9月15日,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其本人银行卡、电话卡等提供给他人使用。期间,王某的中国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1151607.13元,获利1569.7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业务,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网络信息犯罪呈高发态势,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要增强安全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切勿将个人隐私透漏他人,不要给他人使用手机卡、银行卡,不要为犯罪分子诈骗、赌博等行为提供帮助,彻底斩断网络犯罪滋生蔓延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