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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约定 能否起诉

  发布时间:2022-06-08 10:48:19


    近日,鹤壁市山城区法院调解了一起因不履行离婚协议内容引发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经过法官耐心地调解,该案件最终以调解结案。

    原来,冯某某与潘某某因感情不和,2019年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约定二人婚后购买的车辆归男方潘某某所有,潘某某支付冯某某车辆折价款3万元。但时间过去了快三年,冯某某迟迟不见离婚协议上的3万元得到兑现。无奈,2022年4月25日,冯某某将潘某某起诉到山城区法院,要求潘某某按照离婚协议内容支付其3万元车辆折价款。

    承办法官拿到案件后,立马与潘某某取得联系,询问其未支付原因。潘某某表示因为经济紧张,无力支付,为了补贴家用,已经到苏州打工。但“屋漏偏逢连夜雨”,潘某某才刚来一个月,又碰到疫情。了解到事情的原委,承办法官将潘某某情况告知冯某某,并多次通过电话方式做起冯某某、潘某某调解工作,冯某某也表示可以给潘某某一定的偿还时间,但双方关于每月偿还数额又有分歧。承办法官向潘某某告知强制执行相应的法律后果后,潘某某终于同意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支付冯某某直至付清为准。承办法官考虑到潘某某在外地,在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方式线上调解了该案件,最终案件终于顺利结案。

    法官提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冯某某与潘某某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该协议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冯某某有权起诉潘某某履行支付车辆折价款3万元的义务。

责任编辑:郜梦佳    

文章出处:山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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