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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重视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调解中产生负面作用现象

  发布时间:2009-11-05 08:15:13


    诉讼代理人参加各类诉讼对人民法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部分诉讼代理人缺乏调解意识,有意或无意的不规范代理行为,对法院有效地进行诉讼调解工作制造了许多障碍,这一现象值得引起我们重视。

    在审判实务中,诉讼代理人给我们法院诉讼调解工作照成的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故意隐瞒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代理人操纵诉讼。

    一利用自己的社会关系及自己从事法律职业,怂恿当事人诉讼;二想方设法不让当事人亲自或单独到庭参加调解。例如:在起诉时不让当事人填写自己的联系方式,而只留下代理人的电话;调解中当遇到询问对己方不利的情况时,不让当事人说话;在代理人单独参加调解时,故意以不了解案件情况需询问当事人为由,延迟调解进程。三私下说服当事人坚决不接受调解,坚持要求判决结案。如判决对己方有利,就会把功劳全聚于自己的代理,如不利则讲责任归责于法院判决不公,进而鼓动当事人上诉、上访。四不让当事人出席庭审,由其以一般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使庭审调解程序无法进行。

    二、出于盈利目的,多列支诉讼请求项目,使当事人对诉讼逾期可得产生过高认识。

    诉讼代理费是按诉讼标的额的比例收取的,也就是说诉讼标的额越高,诉讼代理人得到的代理费就越多,所以,就出现部分代理人为多挣代理费,违背事实,多列诉讼请求事项,以提高诉讼标的额,更甚者有的代理人设法说服当事人把基于一个法律关系的案件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案件进行诉讼,无形中增加了法院的审理负担,浪费司法资源。而法院在进行调解时,当事人往往有对抗情绪,或坚持自己的过分主张不让步,很难达成调解意见。

    三、阻碍当事人在调解中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

    有个别诉讼代理人为在当事人显示自己的代理能力或接收代理前非法对当事人许诺,案件一定会达成什么样的效果。所以在法院组织调解时,以种种借口阻碍当事人向法院表达自己的调解真实意思。比如,我庭近期审理的杨某与冯某借贷纠纷一案,冯某的代理人在调解中对杨某的一次次的让步意见均不接受,当法庭通知到冯某后,双方当事人顺利的达成调解意见,实现了案结事了。

    综合上述分析,笔者认为,为了营造和谐和会、和谐司法,满足司法大调解和局下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建议对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诉讼代理行为不规范的诉讼代理人,要及时向司法局及相关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发送司法建议函,对诉讼代理行为进行规范,对故意制造诉讼障碍的代理人给予批评教育。同时,建议法院内部应注重增强审判员在调解中的责任心,培养审判员的调解能力,能突破各种障碍,达到调解目的。只有这样才能让诉讼调解这一“东方经验”大方异彩。

责任编辑:张占林    

文章出处:淇县法院铁西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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