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由鹤壁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的康军伟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犯罪一案,在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1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康军伟、康有太、魏平建、李鹏、曹海顺、张学军、付建明、张志发、郭合岭、郭庆华、王勇、王雷、李玉霞共13人犯有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罪行。(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007年以来,被告人康军伟通过请客以及许诺给找工作挣钱等手段,逐步形成了以康军伟为组织领导者,曹海顺、李鹏、张学军、张志发、付建民为骨干,魏平建等人为成员,人数较多、成员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相续通过帮人打架、当保安、往工地上石子等手段,聚敛钱财,先后实施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一系列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百姓,严重影响了当地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二)故意伤害罪。2008年底,康有太因故与武某发生纠纷,遂打电话通知其侄子康军伟让“教训”武某。2009年2月12日0时,武某骑着摩托车在鹤山区鹤壁集乡九孔桥附近,遭到康军伟等人拦截殴打,武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三)非法拘禁罪。2008年2月27日至2008年3月2日,郭庆华为追讨姜某欠其债务,指使曹海顺、王勇、王雷、黄博(另案处理)在山城区“艳蓝村”洗浴中心等地将姜某非法拘禁。(四)寻衅滋事罪。2008年7月30日22时许、2008年12月27日晚上,康军伟、张学军、李鹏等人,先后在山城区地王广场、“钻石钱柜”KTV会所对程某、周某进行殴打,经鉴定均构成轻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康军伟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李鹏、曹海顺、张志发、张学军、付建明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魏平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康军伟、康有太、魏平建、李鹏、张学军、张志发、付建明、曹海顺、郭合岭故意伤害他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应当以故意伤害(致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康军伟、张学军、李鹏逞强好胜、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郭庆华、曹海顺、王勇、王雷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玉霞明知李鹏犯罪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法院予以严惩。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据悉,庭审预计将持续三天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