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淇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办案法官娴熟的调解技巧,使原本认为自己冤枉的当事人心服口服地支付了对方赔偿金,使案件得以圆满结案,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9年7月28日21时50分,原告孙兴堂、王秀兰的儿子孙金旗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时至淇县高云线小庄桥上时,与前方无证无牌因故障停驶的被告李二白的50型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孙金旗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孙金旗与李二白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李二白认为自己的拖拉机是因发生了故障不得不停在路边的,孙金旗驾驶两轮摩托车撞到自己的拖拉机上,再让赔偿因孙金旗的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太冤枉,并屡次上访认为交警队责任认定有问题。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受害人的父母起诉至淇县法院。
案件受理后,淇县法院民一庭承办法官刘耀光迅速查明了案情。多次给被告王二白讲解道路安全法的规定,使他明白自己的拖拉机发生了故障停在路边,按照法律规定,应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打消了他赔偿太冤枉的念头。同时,也向原告指出了孙金旗的违章行为,使原告明白自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随后,法官刘耀光又了解到被告李二白家庭经济非常困难,上有八十多的老母亲,下有正在上学的孩子,因自己出事,妻子也离了婚。如果按法律规定简单的一判了之,将给以后的执行带来很大的困难。于是,就多次给原告讲利害关系,使原告对被告也得到了谅解。承办法官不辞辛苦的工作态度,使原、被告都很感动,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当庭履行完毕。一起将有可能激化的矛盾达到了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