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鹤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件,被告人岳某和岳某某因抢夺被害人耳环,在逃跑时为抗拒抓捕,被认定为犯抢劫罪,各被判处了三年有期徒刑。
鹤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岳某、岳某某骑一辆红色无牌摩托车,在鹤壁集邮政局西侧胡同内,抢夺被害人李某耳环一只,在逃跑时为抗拒抓捕对拦截二人的被害人李某用摩托车对其撞击,后岳某又拿砖反抗,被公安机关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抢耳环价值604.52元。
鹤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岳某、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后二人在逃跑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对拦截人员以语言、砖头等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