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平时和堂兄家的关系相处的比较融洽,闲暇之时两家拉拉家常聚聚餐,有什么事还相互帮忙,可趁堂兄不在家的时候动了邪念,对嫂子企图实施强奸。日前,山城区法院以强奸罪(未遂)判处秦某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3日上午,被告人秦某在山城区二运公司家属院程某某的家中,强行将程某某推进卧室并按倒在床上,欲对程某某实施奸淫,因被害人程某某的反抗而未得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某欲行强奸妇女,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强奸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秦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秦某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