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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公堂来敲诈 法院判刑六个月

  发布时间:2009-11-04 11:40:14


    近日,山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敲诈勒索案,判决被告人呼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2日晚19时许,呼某在山城区春雷路某美容美发店内,以蔡某强奸其妻为由,对蔡某实施殴打,威胁蔡某写出强奸其妻的过程及赔偿其妻10000元的字据,并强行扣押蔡某手机一部及嘉陵摩托车一辆,要挟蔡某于次日送钱。当晚蔡某到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呼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的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敲诈勒索罪。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由于被告人呼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呼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呼起林表示服判。

责任编辑:张占林    

文章出处:山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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