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时空 -> 刑事案件

缓刑考验期又犯罪 撤销缓刑合并处罚

  发布时间:2009-11-02 07:51:27


    张某出狱不到三个月,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疯狂作案,山城区人民法院撤销原来对张强所判处的缓刑,此次以盗窃罪判处张强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九个月零十天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29日至2009年4月1日,张某(未成年人)在山城区春雷路南段矿务局技校家属院、山城区电厂服务公司家属院等地七次盗窃被害人现金及金首饰等物,共计价值8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张强表示服判。

责任编辑:张占林    

文章出处:山城区法院    



关闭窗口

地址:鹤壁市兴鹤大街与鹤煤大道交叉口   举报电话:0392-3380901   邮编:458000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