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城区法院温情调解了一起当事人身处境外的抚养费纠纷,当事人收到调解书后给法官发来了感谢信息,称法院有温度的办案方式,沁润了当事人的心。
原、被告系父子关系,2018年6月1日,原告父母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根据协议书约定,原告随母亲生活,被告每月20日前支付抚养费,但被告从未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法定代理人也就是原告的母亲将被告诉至法院。案件承办法官李慧接到案件后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经了解原告身患先天性疾病急需医疗费用,被告也非有意不支付抚养费,只是因为误会原告的母亲不让其探视孩子,才没有及时支付费用。因被告长期在非洲打工,存在时差,为了尽快解开双方误会,承办法官先是通过微信对双方进行劝解,劝解原告的母亲,被告作为孩子的父亲有探视权利,而且有父亲的关爱对孩子的成长也有利。双方在法官的劝导下,逐渐解开了心结,达成初步调解意见,后在法院的组织下通过网络庭审的方式进行了调解,案件得以顺利结案。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者母亲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一方抚养孩子,没有抚养权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用,同时有权利看孩子,并且有抚养权的一方有义务配合其行使探望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