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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区法院诉前调解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

  发布时间:2009-10-29 08:04:09


    日前,鹤山区法院立案庭在诉前调解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为当事人减轻了诉累,节约了诉讼成本,受到当事人好评。

    2009年9月17日,李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与张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当日,由交警队送往鹤煤集团总医院法医科住院治疗。张某认为,李某无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两轮摩托车,应对自己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承担主要责任,于2009年10月23日起诉至法院,请求李某赔偿住院费、误工费、护理费、摩托车定损费等共计9531.66元。

    鹤山区法院立案庭接到该案件后,通过认真审查相关材料,发现张某当时存在酒后驾车的情况,就和张某交谈,给张某阐明了相关法律规定,让他明白了自己在此事中应当承担的过错责任,希望张某能调解处理该案。张某听到立案庭法官的辩理释法后,同意调解解决。立案庭法官孙广看到有调解的可能性,就及时和被告李某取得了联系,通知李某到法院对此事进行协商。最终,在立案庭法官的主持下,双方都认识到自己在该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关的责任,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李某赔偿张某经济损失3000元,事情圆满终结。

责任编辑:张占林    

文章出处:鹤山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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