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劳动合同,发生工伤事故怎么办?山城区法院精选一起典型案例为您以案释法、维权支招。快来一起了解一下吧!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李某开始在鹤壁某公司生产车间内工作,2017年3月,李某在该公司生产车间内工作时,因操作机器发生工伤事故,导致其双手严重受伤,经鉴定为六级伤残。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在劳动关系认定方面存在争议。该公司先是否认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后又主张已经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而劳动关系无法认定,就会影响到李某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无奈之下,李某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李某与该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以下两方面分析:
(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看,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隶属关系,包括人身上、经济上及组织上的隶属性来具体分析,李某系经该公司安排在该公司提供的工作场所完成该公司指定的工作任务,故李某与该公司系事实劳动关系。
(二)双方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是否解除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主张已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需提供相应证据,而用人单位无法提供该证据,故其二者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并未解除。
最终,李某与该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得以认定,其工伤待遇问题也迎刃而解,后经法院判决,李某获得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津贴等其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法官提示】
劳动者在提供劳动时,请尽量选择能够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如果未能签订劳务合同则一定要提前保留双方约定劳务关系的通话记录、薪酬支付记录、招录登记表或报名表以及工作单位工作证或服务证、考勤记录等证据,一旦出现劳务纠纷,即便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也能依靠这些证据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进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作为劳动者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缴纳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可向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举报;作为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完全的社会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就可以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减轻企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