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着眼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对产权的平等保护和全面保护,准确把握其中行政纠纷的易发点和多发点,明确对行政机关侵犯产权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优化营商环境、特制订如下意见:
第一,加大对处罚、没收等行政强制行为和征收征用行为的司法审查。通过诉讼程序审查并纠正不法行政行为,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免受国家行政机关侵害并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产权。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征收是强制性最大、干涉性最强、对产权影响最为突出的几类行政行为,重点关注对这几类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保护产权的重要抓手。
第二,严格把握政府解除行政协议的条件。行政机关对协议内容的单方变更、解除权应当在国家法律政策和协议基础事实发生变化,履行协议会给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带来重大损失这的情形下才能行使,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必须基于行政优益权,最大程度维护行政协议的稳定及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因行政主体单方面原因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应对向对方进行补偿。严格把握政府解除行政协议的条件,是监督政府诚实守信,营造鼓励民营经济和社会资本创业、创新的土壤,推动责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落到实处的关键保证。
第三,加大对行政主体不作为的监督。加强行政、执法等各方面的统筹协调和协同联动,依法妥善解决涉及政府为主要当事人的产权纠纷问题,在产权受到非法侵害需要借助公权力保护的情况下,督促行政机关积极行使行政权力,对私有财产权提供有效保护。
第四,加大对地方保护、区域封锁等行政行为的审查。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大力畅通涉产权保护行政案件的救济渠道,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涉产权保护行政案件切实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依法审查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切实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合法利益,消除隐性壁垒,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共同履行社会责任。
第五,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坚持对产权的平等保护和全面保护,学习典型案例,推广相关法院的有益经验,提高产权保护精准度,加快建立产权保护长效机制。明确对行政机关侵犯产权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原则,提示各种所有制主体产权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害时的救济途径。用更有力更有效的产权保护,依法平等保护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产权,加强企业自主经营权和合法财产所有权保护,增进市场主体投资创业信心,提升广大群众和企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营商环境。
202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