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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强制清算案件分配及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12-28 14:58:31


为提升破产审判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推进破产审判工作,全面、客观、科学、合理确定与评价破产案件承办法官工作量、质量、效率、效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单独绩效考核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本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分配、考核原则)在充分尊重破产案件、强制清算案件特点、司法规律基础上,对破产案件、强制清算案件单列分配、审判绩效单独考核。

年终对承办破产案件、强制清算案件和承办其他普通民商事案件法官的审判绩效考核应遵循总体平衡原则。

第二条(案件分类标准)根据案件审理难度,将破产案件分为简单破产案件、普通破产案件、重大复杂破产案件三类。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简单破产案件:

(1)债务人无资产的;

(2)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

(3)债务人的主要财产、账册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未发现债务人存在其他财产的;

(4)债务人账面资产在1000万以下,债权人在20人以下,且职工债权人人数为零的;

(5)债务人账面资产在300万元以下,职工债权人人数在20人以下的;

(6)其他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清晰、争议不大,可以通过快速审理机制审理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重大复杂破产案件:

(1)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公司制新型金融组织等金融机构破产案件;

(2)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企业破产案件;

(3)破产重整的案件;

(4)债务人账面资产总额在3亿元以上(含本数)的破产案件;

(5)牵涉职工债权数额大,职工债权人人数众多,存在不稳定因素的破产案件;

(6)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破产案件;

(7)受理法院认为属于重大复杂的其他破产案件。

普通破产案件是指除上述两类破产案件之外的破产案件。

强制清算案件繁简分类标准同破产案件。

第三条(案件分类确定机构)对破产案件、强制清算案件繁简类型的认定,由合议庭初步认定后,报请分管院领导审批确定。

第四条(分配、考核办法)按照将破产案件、强制清算案件折抵其他普通民商事案件件数的方式,对此两类案件进行分配、考核。具体折算标准为:

(一)破产与清算审查类、上诉类、监督类案件,1件折抵其他民商事案件2件;

(二)破字、清字案件根据案件审理难度分类,分别进行折抵,其中:

(1)简易破产与清算案件,1件折抵其他民商事案件30件;

(2)普通破产与清算案件,1件折抵其他民商事案件40件;

(3)复杂破产与清算案件,1件折抵其他民商事案件50件。

(三)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案件,每增加1个关联企业增加5件核算数。

如遇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破产与清算案件,折算标准由案件承办庭室与院审判管理部门共同确定。

第五条(各环节工作量分配)如果破产案件未审结,年终可以根据审理进展程度按照一定比例计算工作量。破产案件进度可以按以下比例计算:

(1)破产清算案件:裁定宣告破产(20%);债权人会议通过或法院裁定批准破产财产变价方案(60%);债权人会议通过或法院裁定批准破产分配方案(80%);主要破产财产分配完毕(90%);裁定终结破产程序(100%)。

(2)破产重整案件:裁定重整(20%);重整计划草案提交讨论(50%);重整计划草案通过或获得批准(80%);重整计划执行完毕(100%)。

(3)破产和解案件:裁定和解(20%);和解协议草案提交讨论(50%);和解协议草案通过或获得批准(80%);和解协议执行完毕(100%)。

如重整或和解失败宣告破产的,从宣告破产开始按破产清算案件相关节点计算工作进度。

第六条(其他民商事案件分配办法)承办法官在接收破产案件、强制清算案件并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确定案件繁简类型后,及时将审批结果送交本院立案部门;立案部门在向该法官分配其他民商事诉讼案件时,依据本办法第四条将破产案件、强制清算案件折抵相应的其他民商事案件数量,对其他民商事案件分配数量予以核减。

第七条(除外情形)以下五种情形原则上不得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折抵,也不得依照本意见第五条分段计算工作量:

(1)当事人撤回申请的;

(2)裁定受理后移送其他法院管辖的;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八条规定终结破产程序的;

(4)无财产可供分配,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

上述四种情形按照普通民商事案件标准件核算。如无财产可供分配,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案件产生了相应工作量,折算标准由案件承办庭室与院审判管理部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共同确定。

第八条(解释) 本办法由本院审判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责任编辑:苏之丽    

文章出处:鹤壁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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