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提高破产审判效率,降低破产程序成本,充分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等主体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优化公告、通知送达方式
第一条 对于破产程序中需要依法公告的事项,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同时可通过在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公告栏张贴、法院官网发布、报纸刊登或者在债务人住所地张贴等方式进行公告。
对于破产程序中需要通知或者告知的事项,可以采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简便方式通知或者告知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第二条 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财产、接受债权申报等执行职务过程中,应当要求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书面确认送达地址、电子送达方式及相应法律后果。
依照本实施意见第一条规定的方式通知或者告知,且债务人、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已书面确认送达地址、电子送达方式及相应法律后果的,为有效送达,但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完善管理人工作方式
第三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需要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财产提前处置的,应当同步开展工作。
第四条 管理人接收债务人财产后,应首先选择债务人的经营场所或者债务人提供的场所作为办公场所。债务人经营场所不适宜办公或无法提供办公场所的,管理人应选择自己的经营场所作为办公场所。管理人认为确有必要另行租用办公场所的,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由人民法院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除存在资产状况复杂等客观原因外,管理人应当自接受指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提交财产调查报告。
除存在资产状况复杂等客观原因外,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完成债务人接管、财产状况调查、工商信息查询、已知债权人通知、债权审查认定等工作,并向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做阶段性工作报告。
第六条 法院通过案件审理、执行等系统查询到的有关债务人诉讼和执行案件的基本信息和财产信息,应当向管理人提供,以节省管理人调查成本。
第七条 管理人应当在接受指定之日起十日内协助法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未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申报债权的,管理人为审查、确认和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的债权人承担。
第八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诉讼或者仲裁,破产申请受理时尚未审结的,管理人应当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出具审查意见。诉讼或者仲裁所涉债权在破产程序中被裁定确认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将债权表提交审理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第九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方式或网络在线视频方式召开。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以后的债权人会议还可以采用非在线视频通讯群组等其他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管理人应当核实参会人员身份,记录并保存会议过程。
第十条 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的,管理人应当与有关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并监督中介机构工作。委托协议应当包括完成相应工作的时限以及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可以包括中介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的,管理人有权另行委托,原中介机构已收取的费用予以退还或者未收取的费用不再收取等内容。
第十一条 管理人对于提高破产案件效率、降低破产程序成本作出实际贡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确定或者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考虑因素。
2021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