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某与被告赵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其位于某县的厂房3000平方米和设备(包括5吨中频熔炼炉1座)出租给原告使用,租赁期限为3年,租金每年为88万元,分四次交清,每季度交22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交纳租金义务,被告亦将约定厂房和声称符合合同约定的设备交付给原告使用。原告按照被告交付的5吨中频熔炼炉进行屡次试生产,但总是不成功,后发现被告声称的5吨熔炼炉事实上竟是3吨的,造成原告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损耗。原告方某起诉至法院,诉请被告支付违约金及交付5吨中频熔炼炉一座。
被告赵某随即提起反诉,认为原告租赁期间对租赁物进行了破坏性改变,诉请原告支付第三季度租金、违约金并对租赁物进行维修。
经本院开庭审理,发现如果径行做出判决,反而不利于本合同订立的初衷,更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均是企业的负责人,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沟通协调,并亲自到企业进行实地查看,深入了解该案所涉的熔炼炉的具体情况及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方向,进行有针对性的调解。经过多次协调,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原告方某及反诉原告赵某均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典型意义
涉及企业的民事案件,法官不能纯粹依据法律规定程序化的开庭审理,然后做出判决,而是要深入剖析案件的争执点所在,分析合同解除及合同继续履行的成本,有针对性的做工作,以促进合同双方当事人合作共赢的理念来处理问题。
该案以双方撤回起诉的方式结案,浚县人民法院做出撤诉后,立即向当事人进行送达,承办法官持续跟进本案所涉合同的履行及处理情况,原告表示调解时被告承诺的按3吨熔炼炉的价格收取租赁费已开始履行,原告也决定按约定向被告支付租金。原本要解除的合同,在浚县法院城关法庭的调解下又开始继续履行,原告的企业开始进行正常运转,为原告的企业开支节省了成本,也为被告企业及时收取租金创造了条件,达到双方的互利共赢。开庭时剑拔弩张的双方当事人得以握手言和,并表示互相理解。原、被告双方均按照双方达成的意见开始继续履行合同,该案件的审结及履行,对涉企案件的处理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并对其他同类案件有引领示范作用,收到了非常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