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城区法院汤河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经调解被告陈某一次性赔偿原告6000元并当场给付。
2009年3月4日19时30分许,陈某驾驶面包车同相对而行的苟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两车受损,苟某受伤住院。该事故经交警队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苟某无责任。因被告陈某拒不支付任何费用,原告苟某遂诉至法院。
该案受理后,办案法官在与原、被告分别交谈时了解到,原告因被告陈某在事发后对其不闻不问而十分生气,表示坚决不同意调解,被告也一再强调其没有赔偿能力。但办案法官没有因双方当事人不配合而放弃调解工作,而是更加细致耐心的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在办案法官的多次劝说下,被告陈某同办案法官一同来到原告家中看望了苟某。通过原、被告的直接交谈,原告的怨气化解了,被告切身感受到了原告所遭受的损失。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苟某里拿着6000元赔偿金,高兴的说“感谢人民法官,感谢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