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鹤壁中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适用独任制审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该案是自2022年1月1日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生效后,我市法院首例二审适用独任制审理的案件。
案情回顾:
上诉人张某甲是鹤壁市淇滨区某小区业主,被上诉人张某乙系张某甲楼下邻居。2021年年初,张某乙发现自家阳台、屋顶漏水,通知物业查看后,确定系楼上张某甲水管漏水渗漏到楼下所致,该漏水导致张某乙家阳台顶板、墙皮发霉,家具受损。双方协商未果,张某乙诉至法院。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并判决张某甲赔偿张某乙损失5000元。后张某甲不服,上诉至鹤壁中院。
审判情况:
因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审线上审理时,审判员杨波按照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向张某甲、张某乙释明二审独任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张某甲、张某乙均同意二审由审判员杨波一人独任审理,二审即依法独任审理。庭审后审判员积极组织双方调解,1月14日,张某甲同意撤回上诉,履行一审判决。当天,鹤壁中院即制作裁定书,准许张某甲撤回上诉,并将撤诉裁定书电子送达双方当事人,从庭审到送达仅用了3天时间。该案的处理彻底解决了双方的纠纷,修补了双方的隔阂,维护了良好的邻里关系。
积极意义:
二审独任制审理是依托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改革基础上的一项重大诉讼制度突破。在当前案件数量激增,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困境下,独任制审理方式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审判效率,实现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资源深度优化和合理配置,对全面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需求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