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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 疫情期间预防企业破产 拯救困难企业的 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16 07:47:29


各县区法院,本院各部门:

    现将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期间预防企业破产、拯救困难企业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15日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

                             疫情期间预防企业破产拯救困难企业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依法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法治保障制度效能,助力因受疫情影响陷入经营困难的企业渡过难关,预防中小企业因新冠疫情原因破产、积极拯救困难企业,维护经济运行和社会稳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特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企业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收案法院应当积极引导债务人与债权人进行协商,通过采取分期付款、延长债务履行期限、变更合同价款等方式消除破产申请原因,或者引导债务人通过庭外调解、庭外重组、预重整等方式化解债务危机,实现对企业尽早挽救。对生产研发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物资或因疫情影响暂时出现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受案法院可暂不受理破产申请。

破产管理人协会对于符合上述情况的企业,要协助收案法院做好对债权人的解释工作,利用专业优势帮助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庭外和解意见,促成债务人债务危机化解。

    二、收案法院在审查企业是否符合破产受理条件时,要注意审查企业陷入困境是否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所致而进行区别对待。对于疫情爆发前经营状况良好,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而导致经营、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要结合企业持续经营能力、所在行业的发展前景等因素全面判定企业清偿能力,防止简单依据特定时期的企业资金流和资产负债情况,裁定原本具备生存能力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对于疫情爆发前已经陷入困境,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生产经营进一步恶化,确已具备破产原因的企业,应当依法及时受理破产申请,实现市场优胜劣汰和资源重新配置。

    三、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对于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而无法招募投资人、开展尽职调查以及协商谈判等原因不能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的申请,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重整工作的实际影响程度,合理确定不应当计入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期限的期间,尤其是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但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于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已经进入执行阶段,但债务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而难以执行的,人民法院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充分协商予以变更。协商变更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表决并提交法院批准。但是,仅涉及执行期限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务人或债权人的申请直接作出裁定,延长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于符合上述情形的破产企业,管理人要及时向受理法院报告并提交延长申请,并向债权人、债权人会议进行解释说明。

    四、受理法院和管理人要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减少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债权人权利行使造成的不利影响。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案件的债权申报期限,管理人应及时提出申请,受理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法定最长期限。债权人确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无法按时申报债权或者提供有关证据资料,应当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补充申报,管理人应当接受申报,补充申报人可以不承担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受理法院或者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延期组织听证、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延期手续,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告知债权人等相关主体,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五、要最大限度维护债务人的持续经营能力,充分发挥共益债务融资的制度功能,为持续经营提供资金支持。债务人企业具有继续经营的能力或者具备生产经营防疫物资条件的,受理法院应当积极引导和支持管理人或者债务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继续债务人的营业,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基础上,选择适当的经营管理模式,充分运用府院协调机制,发掘、释放企业产能。管理人应当认真听取受理法院和债务人的意见,从维护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和发挥债务人生产能力前提下履行职责。对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生产、销售、运输疫情防控专用物资或者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企业,视情依法作出紧急许可恢复生产等决定。

    六、坚持财产处置的价值最大化原则,积极引导管理人充分评估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资产处置价格的影响,准确把握处置时机和处置方式,避免因资产价值的不当贬损而影响债权人利益。管理人在进行财产处置过程中,要从维护债权人利益角度出发,降低处置成本,提高处置效率。

    七、要进一步推进执行与破产程序的衔接。在执行程序中发现被执行人因疫情影响具备破产原因但具有挽救价值的,应当通过释明等方式引导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将案件转入破产审查,合理运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执行中止、保全解除、停息止付等制度,有效保全企业营运价值,为企业再生赢得空间。同时积极引导企业适用破产重整、和解程序,全面解决企业债务危机,公平有序清偿债权,实现对困境企业的保护和拯救。

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前已经启动的司法拍卖程序,在移送决定作出后可以继续进行。拍卖成交的,拍卖标的不再纳入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范围,但是拍卖所得价款应当按照破产程序依法进行分配。执行程序中已经作出资产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且评估结论在有效期内或者审计结论满足破产案件需要的,可以在破产程序中继续使用。

    八、疫情防控期间,受理法院和管理人要进一步推进信息化手段在破产公告通知、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召开、债务人财产查询和处置、引进投资人等方面的深度应用,原则上债权人会议通网络等非现场方式举行。管理人要通过债权人组成的相关群组等方式建立与债权人的信息化沟通平台。

    九、破产管理人协会和破产案件管理人要积极配合受理法院做好债权人、债务人工作,并在办理破产案件过程中注重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做到党建引领。对于疫情防控期间的典型事例和成功做法,要做好推广宣传工作,并及时向受理法院和市中级法院报告。

责任编辑:李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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