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在鹤壁中院行政庭干警主持下,原告张某终于拿到了自己梦寐以求的33000元赔偿金,激动的连声说:“感谢党、感谢政府、感谢鹤壁中院行政庭法官”。
事情还得从2007年说起,当年8月2日至11月20日,张某在鹤壁市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福田六区工地工作。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同年11月20日5时许,张某与同村村民李某、马某等人骑自行车,在前往工地途中被车辆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逃逸。2008年5月鹤壁劳动社会保障局受理了张某之女的工伤认定申请,在认定其间依据李某、马某二证人作的调查笔录作出了鹤劳社工伤认定[2008]185号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为张某受所伤害为工伤。工程承建方不服,于2009年2月11日向鹤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鹤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维持了鹤壁劳动社会保障局认定通知书,承建方不服,向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淇滨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维持了鹤劳社工伤认定[2008]185号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结果,承建方仍不服,上诉至鹤壁中院。
本案与9月21日由鹤壁中院行政庭长王冬鹤主持调解,在征得三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最终确定履行赔偿金额为33000元,并当场签订了和解协议书,三方握手言和。为使案件尽快完结,行政庭干警多次敦促被告方鹤壁市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赔偿协议,经过全体干警不懈努力,鹤壁市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月21日将33000元赔偿金送到鹤壁中院,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