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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涉知识产权案件被执行人企业惩戒措施的办法

发布时间:2021-12-02 11:50:12


为进一步提升涉知识产权案件的执行质效,加大对涉企被执行人的失信惩戒力度,结合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被执行人企业未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被执行人企业是否有消极执行、规避执行或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履行能力等因素,决定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第二条  被执行人企业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高消费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高消费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后,予以准许。

第三条  被执行人企业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的,人民法院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条  被执行人企业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五条  被执行人企业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六条  被执行人企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企业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第七条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企业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企业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企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应当制作决定书,并应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期限等。

第八条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企业名单信息应当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企业的履行情况;企业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等。

第九条  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企业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此外,将根据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企业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将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企业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企业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企业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企业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企业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企业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企业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企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二条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认为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

第十三条  企业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企业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1

责任编辑:苏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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