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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恢复执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13 17:27:57


    立案庭、执行局:

    为进一步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恢复执行工作,结合执行工作实际,现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恢复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恢复执行的财产核查与立案的分工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恢复执行的,应当由执行部门负责核查确认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对于经执行部门核查确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立案的,应当转交立案部门立恢复执行案件。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恢复执行的财产核查与审批的程序

1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定期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财产统查的,执行指挥中心应当自执行指挥管理平台”终本管理”模块中提示有反馈结果之日起3日内确定是否符合恢复执行条件,并提请执行指挥中心负责人审批。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转交立案部门立恢复执行案件;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应当注明不恢复执行的理由。

2. 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立案部门应当接收恢复执行材料,并转交执行指挥中心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执行指挥中心应当自收到立案部门的财产核查事项之日起3日内完成财产核查工作。网络查控系统已开通的查询事项,可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网络查控系统未开通的查询事项,应当通过传统查询方式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执行指挥中心应当自收到网络查控系统反馈结果之日或者是完成传统查询工作之日起3日内确定是否符合恢复执行条件,并提请执行指挥中心负责人审批。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转交立案部门立恢复执行案件;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应当注明不恢复执行的理由,并将结果转交立案部门,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

3. 执行法院通过“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指挥中心应当自收到网络查控系统反馈结果之日起三日内通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终本管理”模块提请执行指挥中心负责人审批。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转交立案部门立恢复执行案件;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应当注明不恢复执行的理由。

                                                                         2021年6月11日

责任编辑:李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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