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管理,畅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退出机制,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对结案方式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1.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 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对于不能处置的财产需详细说明不能处置的理由。
4.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对于被执行人为本地户籍的,应到户籍登记地址进行查找,对于被执行人为本地公司的,应到其工商登记信息中记载的住所地进行查找,并按照现场调查结果填写现场调查情况表;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与申请执行人作终本约谈,向其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并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记录入卷。
三、约谈后十日内日制作执行裁定书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并及时将执行裁定书向申请执行人送达。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1. 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
2. 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3. 查明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4. 实现债权的情况。
5.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应当依法在互联网上公开。
五、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又符合移送破产审查相关规定的,执行法院应当在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同时,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以后,执行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将相关案件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并通过该信息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将案件信息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中屏蔽: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的;
(2)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3)依法应予屏蔽的其他情形。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