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过程中处置财产参考价选择方式,提高效率,确保公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方式及原则
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4种方式,原则上应依次进行。
二、选择的例外
(一)当事人一致要求或同意的,可自选任一方式;
(二)定向询价或网络询价不能或不成(不具备定向询价和网络询价条件的,直接跳过相关程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委托评估的,直接进入委托评估。
三、当事人议价
应当以适当的方式通知或者组织当事人进行协商,当事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议价结果。一方当事人拒绝议价或者下落不明的,则无法采取当事人议价方式。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议价结果一致,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议价结果为参考价。
四、定向询价
当事人议价不能或者不成,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直接进行定向询价,且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确定参考价时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机构进行定向询价。
五、网络询价
定向询价不能或者不成,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或者同意直接进行网络询价,财产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且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应当通过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进行网络询价。
六、委托评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委托评估、双方当事人要求委托评估或者网络询价不能或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