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法院、本院执行局:
为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持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秩序全面恢复,提供精准司法服务和保障。结合法院执行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慎适用财产查封措施
(一)坚决禁止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完善保全风险评估,兼顾必要性与合理性,切实防止因违法执行、过度执行,影响企业财产效用发挥和企业正常运营。
(二)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生活困难的被执行人,在不影响债权实现的前提下,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影响最小的查封措施,对能“活封”的财产,不进行“死封”,有效释放查封财产的使用价值和融资功能,为被执行人恢复生产生活创造便利条件。
(三)对申请财产保全的企业提交保证金困难的,可适当调低保证金比例或采取保全保险担保等更为灵活的担保方式。
二、持续加大执行和解力度
(一)对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或者被执行人缺乏履行能力的,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以和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二)充分发挥集约式执行和解、破产和解、破产重整制度的保护功能,帮助被执行企业及时走出困境,化解债务危机,恢复生产能力。
(三)对于当事人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的案件,企业履行过程中确因疫情原因造成正常履行困难,向法院或申请人请求给予适当延缓期的,一般应予准许。
三、精准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一)将信用惩戒的着力点聚焦到打击少数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违法失信行为上来,营造“重合同、守信用”“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和司法环境。
(二)对受疫情影响暂时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依法审慎采取惩戒措施,可视情况给予一定宽限期。
(三)失信名单信息依法应当删除或撤销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或撤销措施,并可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被执行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确因复工复产需要,申请暂时解除失信惩戒措施的,法院应当积极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在征得其同意后及时予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