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畅通破产企业市场退出通道,服务和保障我市营商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为管理人办理事项提供便利
1. 管理人持法院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经办人员身份资料等材料,可到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查询内档、备案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手续。
能够当场办理的当场办结并填写回执或回复办理结果,无法当场办理的,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填写回执或回复办理结果。
对于非关键材料可以实行“容缺受理”,管理人补齐材料后,1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二、完善企业信息公示、变更登记制度
2. 市场监管部门协助管理人做好信息公示工作,对于需要通过市场监督网络平台等进行公示的事项,应可以协助或提供客户端由管理人自行录入,对破产程序中的相关事项以及注销公告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
3. 企业进入司法清算程序后,管理人应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司法清算备案,备案后,除因管理人开展工作需要外,清算企业的登记事项不得变更。
三、进一步推进清算企业简易注销登记
4. 法院依法裁定终结的企业破产及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的清算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均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5. 管理人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清算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简易注销登记手续的,应提供以下资料:案件受理材料、终结破产或强制清算程序裁定书、《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的申请材料》或《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的申请材料》、管理人身份证明等材料;不再提交被清算企业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报纸公告等材料。
6. 对于未能接管到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管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时,可通过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和提交加盖管理人公章的营业执照遗失书面说明,代替企业原营业执照。
因历史原因导致未能接管到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公章的,管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时,在管理人出具公章遗失说明后,可以管理人公章替代企业公章。
四、规范清算企业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7. 因司法清算中处置企业财产,清算企业对外持股股权发生权属变化的,管理人可持案件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等材料到相应的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清算企业相关材料遗失的,参照上述第6条进行材料替代。
清算企业对外持股股权被司法查封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第14、19条的规定,出现冻结效力消失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8. 清算企业股东持有的企业股权被质押或查封的,不影响清算企业注销手续的办理,由管理人持受理裁定书、终结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等材料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企业注销后,管理人应及时通知相关权利人。
破产重整企业因出资人权益调整需要变更股东事项,但企业原股东持有的企业股权被质押或查封的,管理人可持案件受理裁定书、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到相应的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五、加强司法程序、行政程序的衔接
9.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退出工作,促进“休眠”企业出清,法院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宣传,积极引导投资人或债权人通过强制清算、破产清算等司法途径,实现失联、经营异常等企业出清。
六、重整企业信用修复
10. 为挽救困境企业,加大对市场主体的扶持力度,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开展企业信用修复工作。对通过破产重整存续的企业,管理人凭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移出“黑名单”、消除不良记录,实现信用修复。
七、加强工作联系
11. 就市场主体退出工作建立常态化合作机制,由市场监管部门与法院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不断完善事务办理、信息共享等工作措施。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由政府主管委局予以协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