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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为防汛抗洪期间受灾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司法服务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1-10-26 11:16:48


法〔2021〕33号


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力支持汛期受灾企业复工复产,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特制订如下意见:

一、提前研判受灾企业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对灾情严重的生产销售、经济园林、交通物流、商业保险等行业和领域,提前研判分析企业复工复产可能面临的法律热点问题及风险,及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指导。

二、为受灾企业提供超前、精准的法律服务。充分发挥“法律服务专员”和“优化营商环境法官服务队”作用,要将司法服务关口前移,针对受灾企业遇到的法律问题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提前化解法律风险,防止企业的正当权利因汛情受损。

三、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为受灾企业提供诉讼便利。积极引导涉诉企业使用“河南移动微法院”“河南诉讼服务网”“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远程视频庭审”等线上诉讼服务功能,通过网上立案、缴费、开庭、送达、调解等线上办案功能,提升涉企诉讼办理效率

四、开辟受灾企业立案“绿色通道”。指定专人为提起诉讼的受灾企业提供全程立案服务,做到特事特办,指导企业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提示其程序和实体权利可能因汛情引起的风险和变化。对确因汛情造成经营困难的企业,加大对诉讼费用缓、减、免交的适用力度。

五、依法全面保护企业诉讼权利。对因汛情影响导致其不能及时行使诉权的企业当事人,依法适用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企业当事人因汛情影响不能及时履行缴纳诉讼费义务、提交上诉状和再审申请的,依法适用关于期间耽误和顺延的规定。

六、准确认定受灾企业的实体权利义务。因汛情影响而无法正常履行的合同纠纷,综合考量影响合同履行的时间、方式、程度等因素,依法准确认定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免责事由,合理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将对企业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积极调解引导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新的协议,或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适用公平原则处理。      

七、妥善化解涉企劳动争议。坚持“调解优先,调裁结合”的原则,兼顾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企业生存,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预防劳动争议。因汛期洪灾致使企业经营困难,导致劳动者薪金拖欠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在审理中注重调解工作,完善与人社部门、劳动仲裁机构的衔接机制,积极促成企业与职工依法达成和解,努力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八、稳妥处理金融借款纠纷。对汛情影响而还贷困难引发的金融借款案件,加大调解力度,积极引导金融机构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促使双方通过展期、续贷或者分期还款方式达成和解,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九、强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加强汛期矛盾纠纷多发领域的联调共治,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协会等组织的作用,充分利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整合调解资源,提高联调解纷效率,确保矛盾不上行、不外溢、早化解。

十、妥善审理和化解涉企行政争议。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处理因企业复工复产而引发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行政争议,积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严厉打击涉企犯罪行为。加大对扰乱灾后复工复产生产、经营市场秩序等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惩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依法维护市场主体及其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者的合法权益。对涉企犯罪案件快立快审,在审理中发现其他相关犯罪线索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企业复工复产期间,对涉企执行案件,慎用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预留往来账户和必要资产,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灵活运用执行措施。对受灾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快立快执,加大执行力度。对受灾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自动履行,坚决杜绝因适用强制措施不当而影响企业发展。对于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企业履行过程中确因汛情原因造成正常履行困难、请求给予适当延期的,一般应予准许。

、积极做好法律宣传。结合法院工作实际,通过官网、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及时发布和解读相关司法政策。宣传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为企业复工复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级法院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执行。

 

 

 

2021年7月26日

 

责任编辑:苏之丽    

文章出处:鹤壁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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