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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中院副院长亲任审判长 审理被告人张祖明、张振河绑架杀人案

  发布时间:2009-10-15 15:26:02



庭审现场之一


庭审现场之二


鹤壁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凤海亲任审判长


押解


被告人在庭审现场


鹤壁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田保增宣读起诉书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宣读起诉状


旁听群众


当庭质证


庭后采访

    10月15日上午,在鹤壁市影响较大的被告人张祖明、张振河绑架杀人案在鹤壁中院一号审判庭公开审理,这次庭审由鹤壁中院副院长王凤海任审判长,鹤壁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田保增出庭支持公诉,河南电视台《走进法庭》、《临刑会见》、《河南法制报》及《淇河晨报》等媒体记者进行了全程采访报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张祖明、张振河二被告人将被害人周方义骗至张祖明经营的水泥管厂北侧的一间房间内,将周的手脚捆绑起来,因张祖明认识被害人,恐其将来报案,二被告人商量决定杀害周。后二被告人采取用绳子勒被害人脖子的手段,至被害人周方义死亡。2009年1月16日夜,二被告人用借来的电动三轮车将被害人的尸体从水泥管厂内运至侯小屯村西公墓后将其掩埋。2009年1月17日,被害人之父按照张振河的要求将5万元现金分两次存入张振河提供的账户里。张振河分数次取走现金共36500元。经法医鉴定:周方义系被绳索勒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祖明、张振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鹤壁中院受理该案后,高度重视,由主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王凤海亲自担任审判长,组织精干法官组成合议庭,并认真审阅卷宗,熟悉案情,制定了翔实周密的庭审预案,为该案的顺利审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鉴于案情重大,该案将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张占林    

文章出处:鹤壁中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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