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2021年1月,王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三件套”(银行卡、手机卡和U盾)是用来转移违法犯罪活动资金,仍通过某聊天软件寻找并联系“银行卡三件套”卖家,通过自己办理或收购他人“银行卡三件套”予以出售。李某在明知“银行卡三件套”可能被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了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将自己名下的5套“银行卡三件套”出售给王某。王某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2套及李某的银行卡5套分三次予以出售,王某从中获利50064元,李某从中获利2400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至2月,王某等人出售的多套“银行卡三件套”被用于帮助电信网络犯罪支付结算,针对上诉事实王某等人均无异议。最终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二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银行卡、手机卡仅限于本人使用,不得非法出租、出售。一旦出租、出售,轻则泄露个人信息,受到限制办卡等信用惩戒或行政处罚,重则可能涉嫌犯罪,受到刑事制裁。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类案件高发、多发,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广大群众要提升法治意识和防范意识,防止被犯罪分子利用,切莫贪图小利,成为犯罪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