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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和“定金”有何不同?

  发布时间:2021-12-02 09:31:58


    近日,山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

    李某欲承接肖某的奶茶店,在协商阶段,李某向肖某预交2万元款项,最后双方没有达成一致的转让协议,李某要求肖某返还预交款项,认为预交款项属于“订金”,应当返还,可是肖某认为李某交的是“定金”,是不应予以退还的,双方因此发生纠纷。于是,李某将肖某起诉至山城区法院。案件经法官调解后,肖某归还了李某预交的2万元钱。那“定金”和“订金”究竟有何区别呢?

    “订金”“定金”是生活中常见的两个名词,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其意义却完全不同。“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订立、生效或履行等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定金的履行规则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在因为给付定金一方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时,其已经预交的定金是不予以返还的;如果是收受定金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则应该双倍返还已收的定金。定金的约定方式必须是书面形式,并且有明确的约定。而“订金”在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订金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收受方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给付方违约时,可以与收受方协商解决并要求对方退款。(注意:订金虽然可以全额主张,却不代表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给付订金一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可以要求承担损害赔偿;反之,如果收受订金一方给对方造成损失,则支付订金一方不但可以要求收受方返还订金,同时还可以要求其赔偿违约损失。)

    法官提醒:不管是定金还是订金,在使用上其实都是比较广泛的。一般当事人约定了定金的,往往就会适用定金罚则。建议当事人在约定的时候,最好以书面形式写明白是定金还是订金,以免因此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责任编辑:苏之丽    

文章出处:山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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