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相识之后不久,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原告李某向被告张某多次转账。两人分手后,李某要求张某偿还借款,张某不予支付,于是,李某将张某诉至山城区法院。
山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向被告张某转账数额比被告向原告转账的数额多,且已经超过原告起诉被告偿还借款数额,同时被告张某曾向原告李某出具过借条,原、被告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而对于被告称原告向其转账属于合伙做生意所用,因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该意见未被法院采纳。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山城区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偿还李某借款及相关利息。
法官提醒:民事主体在恋爱期间,关系比较特殊,期间可能会经常发生转账的行为,如果对于转账的性质并未做特殊的约定,也没有出具借条等相关债权债务凭证,在事后维权可能会存在困难。如果双方转账,出具了债权债务凭证,且双方在转账时对款项的性质作出了约定,能够查明系借贷关系,那么借款一方应当按照约定进行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