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时空 -> 民商事案件

出借缺陷车辆,使用人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与使用人均应担责

  发布时间:2021-11-02 09:35:51


    近日,山城区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1年8月7日,在鹤壁市山城区山城路某路段,被告刘某驾驶一辆面包车,沿山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其所驾驶车辆前方同向步行的原告王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受损,原告王某受伤。该事故经认定,被告刘某醉酒后驾驶未年检机动车及未确保安全的行为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被告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某无责任。肇事车辆的车主为被告王某。该车未投保交强险。2021年10月8日将二被告诉至山城区法院。

    山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刘某醉酒后驾驶未年检的机动车,并在行驶过程中未确保安全的行为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其的行为存在过错,应对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某作为肇事车辆的车主,该车未进行年检,存在缺陷,并且被告王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被告刘某醉酒驾驶车辆不知情,其行为存在过错,故被告王某、刘某对原告的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车主在出借自己的车辆时,一定要谨慎,检查借车人是否存在无证驾驶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并且确保机动车不存在缺陷,各项指标达到安全驾驶的标准。否则在借车时,无疑给自己埋下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则需与使用人共同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苏之丽    

文章出处:山城区法院    



关闭窗口

地址:鹤壁市兴鹤大街与鹤煤大道交叉口   举报电话:0392-3380901   邮编:458000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