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法院执行局在执行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因被执行人董某与某设计公司拒不履行义务,便立即对设计公司提供担保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
被执行人董某向申请人某管理中心借款1000000元,某设计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以其名下位于郑东新区的一套房产作最高额担保。因借款人董某与担保人某设计公司并未按期偿还债务,某管理中心起诉,经浚县法院判决,董某偿还某管理中心本息共计1240000元,某设计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董某与某设计公司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某管理中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联系两被执行人,要求其到执行局协商还款事宜,否则将依职权对该公司提供担保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董某及某设计公司表示均无能力偿还贷款,董某作为该设计公司的负责人,表示愿意积极配合相关司法拍卖程序。经议价后确定房屋价值1700000元,承办人就起拍价降价幅度向双方当事人征求意见,后经合议庭评议确定起拍价为1275000元、溢价率为32%,在一拍中共有8866人围观,8人报名,52轮出价,最终案涉房屋以1683000元成交。该成交价与双方的议价基本保持一致,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网络拍卖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浚县法院始终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积极运用信息化办案流程推动案件的执行,在强制性的保障下,以规范化为前提,把信息化、智能化优势发挥到最大,努力实现“一性三化”的执行工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