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山城区法院制定五项规定,加大案件调解工作力度,促进了调解工作开展。
一是坚持原则。即自愿、合法和“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严禁审判人员“以劝压调、以拖压调、以判压调、以诱促调”。
二是提高能力。即坚持依法查明事实、准确分清责任、耐心释法明理、尊重服从法律、弘扬法治权威,提高解开当事人“法结”的能力;坚持密切联系群众、把握社会民意、尊重善良风俗、促进案结事了、倡树良好风尚,提高解开当事人“心结”的能力。
三是实行公开。坚持调解过程公开,证据事实公开,调解结果公开,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合法合情合理,使当事人对调解形式和结果高度认同、自愿接受。
四是建立机制。建立即时调解机制,对于案情简单的案件,即收即调;提速案件审批机制,对于调解结案的,由庭长依法审查,并即时签发和送达调解文书;建立调解经验交流机制,定期组织调解经验交流,相互学习,共同提高;建立调解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对调解案件实行个人自查、审判人员互查、庭长审查,避免违法调解和强制调解。
五是五类案件先行调解。争议不大、当事人同时到场且要求调解的案件;虽然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但可以通过疏导工作消除对立情绪,促成调解的案件;有矛盾激化苗头,采取其他方式处理可能发生不良后果的案件;有重大影响、涉及面广的合伙案件,可能引发连锁诉讼的案件;当事人均有调解意向、暂时未达成实体协议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