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浚县法院善堂法庭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当事人王某山主动要求履行判决义务,向原告当事人王某成支付标的款。
原告在农闲时将收购的花生秧加工成草面向外出售。2018年,被告因养牛分四次赊购原告草面,由原告安排工人送到被告处,刚开始被告称暂时经济紧张,等有钱后马上给付原告,但后来双方因为草面数额不一致产生纠纷,故原告将被告诉至法庭。
承办法官本着以和为贵的思想积极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一轮又一轮的调解,但双方当事人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承办法官对案件进行了详细的研判并作出了判决。作出判决之后,承办法官并未一判了之,为了双方的和谐和矛盾的彻底化解,他从情理与法理的双重角度向当事人双方详细讲解了判决的依据。当事人双方看到承办法官对案情如此了解,双方由衷的敬佩。原告表示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被告也表示愿意立即履行义务。
案件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妥善化解了双方的矛盾,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