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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中院行政庭妥善调解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

  发布时间:2009-09-22 09:18:51



    9月21日,在鹤壁中院行政庭庭长王冬鹤主持调解下,使一起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圆满解决,三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2007年8月2日至11月20日,张某在鹤壁市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福田六区工地工作。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同年11月20日5时许,张某与同村村民李某、马某等人骑自行车,在前往工地途中被车辆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逃逸。2008年5月鹤壁劳动社会保障局受理了张某之女的工伤认定申请,在认定其间依据李某、马某二证人作的调查笔录作出了鹤劳社工伤认定[2008]185号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为张某受所伤害为工伤。工程承建方不服,于2009年2月11日向鹤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鹤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维持了鹤壁劳动社会保障局认定通知书,承建方不服,向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淇滨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维持了鹤劳社工伤认定[2008]185号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结果,承建方仍不服,上诉至鹤壁中院。

    鹤壁中院行政庭受理案件后,从双方利益考虑,鹤壁中院行政庭长亲自主持,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行政庭法官首先做鹤壁市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让其充分认识到死者家庭实际困难,劝说其从爱心角度考虑,给死者家属一定的照顾。然后又耐心做死者家属思想工作,要求其降低索赔条件,在征得三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当场为其签订了和解协议书,三方握手言和。

    

责任编辑:张占林    

文章出处:鹤壁中院行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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