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鹤壁中院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范玉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董传恩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李素芹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0月至2008年6月,范玉华以每张400元的价格,从董传恩处购买伪造的淇县农村信用联社宏达信用社、车站路储蓄所、淇浚路分社存单131张,骗取他人共计660.8万元。其中范玉华通过李素芹使用129张假存单,向他人骗取652.8万元,范玉华直接使用两张假存单骗取他人8万元,给被害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40余万元。2005年1月16日,范玉华使用伪造河南省农村信用社淇县西岗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两张假存单,欲骗取储户张修然的存款21万元,后被张修然发现未遂。自2005年10月起,李素芹使用范玉华提供的淇县农村信用联社宏达信用社、车站储蓄所、淇浚路分社的假存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679.3万元,其中以打白条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6.5万元。至案发,共给被害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66.5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玉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存单骗取他人存款,侵犯了国家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和他人财产的所有权,给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范玉华在对张修然实施诈骗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未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董传恩为获取非法利益,多次、大量向范玉华出售伪造的金融票证,侵犯了国家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导致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李素芹为获取非法利益,采取提高存款“贴水”的方式,使用“白条”及范玉华为其提供的假存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扰乱了金融秩序,导致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情节严重。范玉华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李素芹有自首和重大立功情节,应当减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该案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服判,该判决已生效。
鉴于该案系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涉案金额达600余万元,涉及被害人众多,法院受理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精干力量组成合议庭,精心组织庭审,认真审理,并多方联系协调,尽可能为被害人追回损失,为维护当地社会秩序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