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下午,山城区法院汤河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提供劳务者原告刘某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当场收到被告某建材公司转账的赔偿款55000元。
原告刘某受雇于被告某建材公司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因搬运物品被异物绊倒,导致腰椎骨折,被告支付医疗费后,双方就其他赔偿款多次协商无果。2021年6月10日,原告将被告某建材公司诉至山城区法院。
庭审过程中,关于原告患有重度骨质疏松症与造成腰椎压缩性骨折是否具有联系,损害后果原告是否应承担责任,双方争议较大,情绪也都较为激动。为了缓和双方矛盾,提高办案效率,承办法官靳红英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从案件事实、法律规定等方面入手,并向双方解释判决和调解的成本和后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建材公司当场支付55000元赔偿款,案件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