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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 判处拘役缓刑各六个月

  发布时间:2009-09-15 08:02:02


    近日,浚县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国强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2月至5月,被告人张国强在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石武高铁河南段项目四分部鹤壁拌合站负责收料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分4次收受工程供料商秦东林现金9500元,收受工程供料商关胜现金3000元。张国强到案后,将涉案赃款12500元已全部退出。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国强在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石武高铁河南段项目四分部鹤壁拌合站负责收料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张国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张国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定性不妥,故对起诉书的指控予以部分支持。张国强于案发后积极退出全部涉案赃款,应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张国强服判,表示不上诉。

            

                               

                

责任编辑:张占林    

文章出处:浚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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