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浚县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以被告人钱海凤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宋玉学与赵玉山、郝连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浚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日作出(2006)浚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宋玉学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浚县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赵玉山、郝连花的申请,对宋玉学与钱海凤(女,1957年6月3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捕前住浚县白寺乡山北东街村)共同所有的五间门面房予以查封,并进行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07年10月29日,本院作出裁定,将被执行人宋玉学所有的位于浚县白寺乡山北东街村路北门面房五间作价32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赵玉山、郝连花抵偿债务。裁定生效后,宋玉学一直未履行。2008年6月4日,本院裁定追加钱海凤为被执行人,并限期履行义务。钱海凤和其丈夫宋玉学一直未履行该裁定。2008年12月24日,浚县人民法院通过强制执行,将上述钱海凤、宋玉学的五间门面房抵偿给赵玉山、郝连花。次日,钱海凤却强行搬进该房屋内居住。本院责令其搬出该房屋,履行裁定,钱海凤仍拒不履行。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海凤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又恶意居住已经裁定抵偿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房屋而拒不搬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钱海凤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