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城区法院鹿楼法庭的法官经过不懈努力,顺利将一起因水污染引起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成功调解。
原告傅小安称其承包的鹿楼乡胡丰村渔塘在2008年7月的一天下大雨时,由于山体滑坡,位于上游的鹤壁市万和发电公司排放的污水,顺势而下,将下游渔塘冲毁,导致其鱼塘鱼苗死亡,故诉至法院,要求鹤壁市万和发电有限公司赔偿其直接及间接损失共计15.2万元。而被告鹤壁市万和发电有限公司认为,因经济原因其现在已处于关停产状态,该污水根本不是其公司所排放,原告要求的赔偿毫无道理可言。
接案后,承办法官仔细翻阅了案卷材料,并先后两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到案件现场进行现场堪验,通过认真分析双方的证据材料,法官发现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并不能充分证明其损害与事实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面对于此,如果直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有违于我们构筑和谐社会主义的初衷,不利于民间矛盾纠纷的解决。于是分别法官给双方当事人作思想动员工作,能够最大化促使双方调解,希望双方能以调解息诉,双方能够互利双赢,经过不断努力,原、被告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鹤壁市万和发电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原告傅小安12000元,双方纠纷就此了结,从而化解了双方的矛盾,更有利于社会稳定、社会稳步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