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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法院工作新突破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吴 华

发布时间:2008-11-17 14:43:45



    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是胡锦涛总书记从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既为人民法院自身建设提供了新的思路,又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当前,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必须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和谐司法,努力实现四个新突破,积极稳妥推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必须在和谐司法上有新突破

    构建和谐社会是党提出的十分重要的目标和方针。人民法院主要承担着打击犯罪、调节各类“不和谐”的社会关系等重要职责,起着对各类社会矛盾进行化解、缓冲等重要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院的一切审判和执行活动、所有的工作部署和措施,都要从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出发,强调运用和谐司法的手段来解决社会矛盾,把案件的调解、和解工作贯穿于一切诉讼活动之中,营造和谐有序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工作中,注重刑事审判中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尽力恢复被刑事犯罪损害的社会关系。尤其是对一些因邻里纠纷、家庭矛盾导致的故意伤害案件,要不厌其烦地做被告人、受害人及其双方亲属的调解工作,促使被告人深刻认识和忏悔自己的行为,取得受害人谅解。通过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协议,从根本上解决民事赔偿问题,被告人因积极赔偿和诚恳悔罪,也依法得到从轻处罚,满足多元主体的不同利益需要,对建立和谐的社会关系产生深远的影响。注重在民商事审判中体现民生关怀,坚持调判结合,做到案结事了。着重在化解矛盾的有效性上下功夫,发挥司法的“规范行为、平衡利益、疏导情绪、化解矛盾”等功能,以司法调解为重要手段,以司法强制力为最终保障,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案结事了”,坚守住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关口,使司法真正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推进器和维护社会和谐的防火墙。注重在行政审判中强化协调沟通,缓和官民矛盾。通过协调推动行政诉讼的和解或撤诉。尤其是对涉及农村土地征用、城市房屋拆迁、劳动和社会保障、企业改革等敏感行政案件,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前提下,依靠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理解支持,并在行政相对人自愿的情况下,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完善或变更,原告的合法权益在基本得到保障后向法院申请撤诉,既保障行政机关的威信,又理顺群众的情绪,有效地化解官民矛盾。注重执行工作中坚持刚柔相济和人性化,力促对立双方握手言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现。但“执行难”已是困扰司法活动正常开展的大问题。“难则思变”。要不断推出执行威慑新举措,力求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不轻易对被执行人人身采取强制措施,尽最大努力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不随便冻结困难企业的银行账户,对被执行人的经营财产、交通运输工具不轻易查封、扣押,让其发挥经济效益,增强履行能力;对一些履行能力甚差,需要社会救济的被执行人,多做权利人的工作,促成双方和解;而对那些以强凌弱,有能力不履行,经劝说置之不理的被执行人,则果断采取法律强制手段,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

    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必须在落实司法为民上有新突破

    人民法院审判岗位作为为人民服务的有效平台,要把审判活动作为保护和实现人民利益的最佳途径,真正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司法,本着对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解决好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努力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对司法工作的新期望和新要求。

    一要擦亮司法服务便民“窗口”,规范立案服务大厅,优化诉讼环境,方便群众诉讼。从事立案的法官要着装整齐,语言规范,态度端正,办事周到,并注意解答群众的疑问,指导当事人用最短的时间、最低的成本、最有利的方式参与诉讼,保护其合法权益,自觉防止冷、横、硬、推和服务不规范等问题的发生,使服务质量和效率逐步得到提高。二要加大对弱势群体的扶助力度。坚持“有诉必理”、“有访必接”的原则,切实推行对困难群众予以司法救助的制度,对追索抚养费、赡养费、人身损害赔偿金、劳动报酬且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以及农民工、下岗职工、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积极采取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措施,努力让经济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三要悉心接待群众来访。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处理程序,推行院领导信访接待制度,对当事人做到“真心、热心、诚心、耐心”,切实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的处理能力,努力让群众诉求有门,并在信访工作中实施文明接待。四要畅通“绿色通道”,进一步完善巡回审判机制,完善司法监督员制度,让神圣的法律走出庄严的法庭,将审判台搭在田间地头、农家院落,在群众的家门口化解矛盾;实行假日开庭、预约开庭,在群众最方便的时候进行诉讼。

    三、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必须在法院文化建设上有新突破

    一要加强法院学识文化建设,提升底蕴。丰富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厚实的文化底蕴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基础。在大力打造学习型社会、倡导终身学习的今天,牢固树立“终身学习、学无止境”的学习理念,全面提升素质对于一些基础差、底子薄的法院显得尤为重要。要以打造“学习型法院”为平台,以培养和造就“学者型”、“专家型”、“复合型”职业法官为目标,加强法官的政治思想、法学理论、学历提升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教育培训坚持政治与业务相结合的原则、学用一致原则、讲求实效原则,把培训目标系统化、培训工作经常化、培训内容丰富化、培训过程阶段化、培训形式多样化,使教育培训由“事业型”向“素质型”转变、“勤政型”向“善政型”转变、“感性型”向“理性型”转变、“单一型”向“复合型”转变、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二要加强法院行为文化建设,树立形象。法官要从服饰穿戴、举止言行、待人接物等点滴小事做起,养成符合职业特点的行为习惯,使自己的言谈举止体现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职业特征。在庭审过程中,法官要规范庭审用语,提高庭审驾驭能力,遵循和维护庭审秩序,平等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在日常工作中,法官要保持态度谦和,举止得体,乐于助人,不得粗暴对待群众。在业外活动中,法官要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约束言行,注重个人形象,杜绝任何与法官形象不相称的、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避免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怀疑。

    四、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必须在法院廉政建设上有新突破

    法院廉政建设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需要,是造就一支高素质法院队伍的需要,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反腐败斗争的需要。

    法院领导干部和广大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要进一步明确形势任务,不断强化工作措施,做到常修廉洁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确保守住廉洁底线,努力实现“二不出、五提高”的目标。即:“法院干警中不出违纪违法事件,审判执行中不出影响恶劣的事件;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自觉性有新提高,领导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有新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司法能力有新提高,司法作风和执法形象有新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有新提高。”工作中,坚持从思想、制度、监督、奖惩四个环节入手,抓实抓细,长抓不懈。通过层层签订《廉政建设责任状》《警车管理责任状》,实行目标管理。通过坚持每月考核、季度分析、年终总结,确保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不断强化监督力度,抓住群众关心、反映强烈的问题,瞄准司法审判权力相对集中、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容易发生问题的重点岗位、重点环节、重点人员及法官业外活动进行监督。同时切实加大对违法违纪案件苗头的查处力度,不护短、不遮丑,从源头上杜绝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切实维护法官队伍的整体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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